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德军,张建华, 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苏0312民初10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华、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苏0312民初104号原告张德军诉你们及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64000元及利息28000元(以464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0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时要求判令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判令南通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陆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郭桥村村民委员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