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尹鹏,姚乃根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82民初1885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姚乃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尹鹏诉姚乃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2民初1885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乃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鹏货款人民币83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姚乃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