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永清,王明超,石娟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王明超、石娟:原告王永清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125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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