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金凤,张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1021民初45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伟(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王桥村董桥21-2号):本院受理原告万金凤与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021民初45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及安装材料费用合计人民币13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4月11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干莉娜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小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