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盛伟, 永康立足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玉环县陈屿崇旭机械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康立足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创路316号第六幢第一层)、徐盛伟(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侏儒山街五公村军营湾1号):原告玉环县陈屿崇旭机械厂与被告永康立足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盛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6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2年4月12日止。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滨兵独任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2年4月20日上午08时5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本院速裁小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