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杭军,张进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进生(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群益村二十五组53号):本院受理原告马杭军诉被告张进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判决被告张进生归还原告马杭军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