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华,许舰,梁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舰: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你与梁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明宫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