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华,许舰,梁莎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内容
许舰:本院受理原告刘华诉你与梁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明宫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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