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梅起,赵卫,朱伟,朱振清, 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伟、朱振清、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梅起、赵卫与被告朱伟、朱振清、陕西海孚远大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