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新娣, 惠东县大岭伟成橡胶底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127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新娣:本院受理原告惠东县大岭伟成橡胶底厂诉被告邓新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邓新娣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323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新娣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县大岭伟成橡胶底厂支付货款332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3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已预缴31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90元,由被告邓新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