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小伟,彭世华,徐芳,杨引莉,杨春峰,王忠忠,陈巧霞, 陕西周至农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陕0124民初3392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小伟: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周至农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彭世华、徐芳、杨引莉、杨春峰、王忠忠、陈巧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陕0124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徐芳、彭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陕西周至农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9988.9元,并以879988.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按照月利率8.4‰计算利息;2021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92‰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徐芳、彭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周至农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8000元;三、被告杨春峰、杨引莉、王忠忠、陈巧霞、张小伟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徐芳、彭世华追偿。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秦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