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波,魏怀舒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怀舒: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