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长发,蒋红英, 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红英: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长发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新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蒋红英、镇江市丹徒区交通运输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有关诉讼权利,且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若逾期不出庭,法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