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永利,刘淑英,金连胜,金连栋,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0312民初70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永利,刘淑英,金连栋: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苏0312民初709号原告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永利、刘淑英、金连胜、金连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