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清,邰锋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304民初8029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邰锋:本院受理原告李清与被告邰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邰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清支付劳务费27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21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35元,由被告邰锋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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