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604民初5814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内容
石河子市合鑫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电力电容器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4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624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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