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灵琴,吴才强,张荷领,应云娥,王文飞,张万勤, 台州市铭冠箱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6549、6551、6554、6557、6559、6560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台州市铭冠箱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灵琴与你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才强、张荷领、应云娥、王文飞、张万勤与你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五案,因无法正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6549、6551、6554、6557、6559、6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灵琴加工款10000元及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你方负担;判决你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偿付原告吴才强、张荷领、应云娥、王文飞、张万勤的工资报酬5000元、4000元、6000元、6000元、4000元及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你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