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利娟,何如昌,罗华林,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04民初629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利娟、何如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利娟、何如昌、罗华林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1004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利娟、何如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截至2021年10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6379.35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罗华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华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利娟、何如昌追偿。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30元,由被告周利娟、何如昌、罗华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