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傅宏伟,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周锦富健身馆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金吉鸟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新兴街道周锦富健身馆:本院受理原告傅宏伟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