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闫彦,孙丹丹, 西安原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陕0104民初14934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原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丹丹:本院受理原告闫彦诉被告西安原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孙丹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陕0104民初149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10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