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宝绿,陈凤英,姚苏梅,何丹丹, 深圳市易正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7295、7298、7623、7627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易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宝绿、陈凤英、姚苏梅、何丹丹分别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7295、7298、7623、7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