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肇庆市高要区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 ,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7847号 |
案由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肇庆市高要区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其经营的曲库中删除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46首作品;二、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600元;三、驳回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格菲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372元,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53元。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家乐迪娱乐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