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涛, 四川省成都市金明汽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29民初373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金明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129民初37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