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单红艳,范庆,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 ,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9)川0105民初754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范庆、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单红艳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一审被告范庆、成都凯易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单红艳请求:一、依法撤销(2019)川0105民初7545号民事判决;二、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2日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