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伏加川,向红英,何兴宪,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893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向红英、何兴宪:本院受理原告伏加川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16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837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判决书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