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杰林,胥伟斌, 四川省兰庭酒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3民初5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胥伟斌、四川省兰庭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183民初54号原告沈杰林诉被告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二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74910元和垫付材料费21801元,共计9671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96711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0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