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29民初28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邓刚:本院受理的(2021)川0129民初28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县支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1年8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370.00元,自2021年8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3000.00元。案件受理费3248.00元,公告费300.0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有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