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慧,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7民初113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慧: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7民初113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你偿还借款本金138957.74元,以及支付从信用卡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9月9日止,利息为322863.5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