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开蓉,刘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21民初1147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锋:本院受理的(2022)川0121民初1147号原告肖开蓉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孩子生活费双方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竹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