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佳遥, 西安鸿志教育培训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西安鸿志教育培训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徐佳遥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