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增龙,张卫国,杨鑫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卫国、杨鑫珍:本院受理原告李增龙诉被告张卫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杨鑫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鉴定报告、民商事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独任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新塘院区(新塘路68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