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玲,尹太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102民初136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尹太冉:本院受理原告郭玲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102民初1364号案件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市新塘路68号)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适用普通(独任制)程序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