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威,吴桂兰,周忠俭,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2021)陕0113民初428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G98版刊登的原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威、吴桂兰、周忠俭、西安义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公告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早晨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影路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应更正为“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13民初4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