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刚,李磊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磊:本院受理王刚诉李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00在本院东山法庭第九法庭(江宁开发区通淮街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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