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刚,李磊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磊:本院受理王刚诉李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00在本院东山法庭第九法庭(江宁开发区通淮街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