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慧杰, 南京市新格健身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苏0113民初10764号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市新格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慧杰与被告南京市新格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苏0113民初10764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