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昊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吴倩玲,昊健民, 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606民初75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韦秀英、陈卓庭: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昊倩玲、吴健民、陈淑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还贷款本金5733539.59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截止至2015年3月20日止利息为139908.85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清还日止,以5733539.5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计付罚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清还日止,以139908.8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9%计付复利;罚息不再计付复利);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秀英、韦翠群、陈卓庭、吴绍文、何佩玲、吴明杰、梁炳辉、昊倩玲、吴健民、陈淑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793.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81793.23元,由十六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浙江浙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超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众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弘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正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钟沛、韦翠群、吴绍文、吴明杰、梁炳辉、吴倩玲、昊健民、陈淑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韦秀英、陈卓庭、何佩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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