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展前坤,程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24民初196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程浩:本院受理原告展前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4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程浩返还原告展前坤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程浩支付原告展前坤垫付的公告费56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展前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被告程浩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既发生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