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国兴, 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国兴被告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告知、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出资维修使原告房屋恢复原状。把所损坏的地方修好;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