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从元, 浦江县乔洋布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26民初391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从元: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乔洋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26民初3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吴从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乔洋布行货款1710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9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