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玉田,赵文谱,夏红梅, 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 ,广安孝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安市平泰煤业有限公司 ,华蓥市铁川矿山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1681民初178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安孝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玉田、赵文谱、夏红梅、广安市平泰煤业有限公司、华蓥市铁川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孝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8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及履行生效文书责任及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玉田、赵文谱、夏红梅、华蓥市铁川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平泰煤业有限公司、广安孝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对案外人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债务328454.76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原告与广安孝德商贸集团老岩湾煤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计算至利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226元、公告费840元,共计7066元,由被告赵玉田、赵文谱、夏红梅、华蓥市铁川矿山开发有限公司、广安市平泰煤业有限公司、广安孝德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