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秀钗,张爱华,张涛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爱华、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张秀钗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