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庄佳武,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52民初494号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佳武:本院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佳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52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庄佳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20000元;二、驳回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分别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庄佳武负担1500元。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3300元,剩余1500元,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庄佳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