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志,蔡志可,林志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粤1802民初332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志勇:本院受理原告蔡志诉被告林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80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林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蔡志清还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志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蔡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林志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