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雪梅, 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65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雪梅: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梅签订的《肇庆市益华国际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6月3日解除。二、被告周雪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拖欠的租金和管理费合计61372.85元。三、被告周雪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478.58元。四、被告周雪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435元。五、驳回原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82.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加洲新城房地产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2.68元,被告周雪梅负担42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