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静韬,第三人-, 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891行初337号 |
案由 |
行政强制 |
公告人 |
广东省湛江市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静韬诉被告廉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人廉江市金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城建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一案,已审理完结。因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891行初337号行政判决书。本院已判决:驳回原告谭静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谭静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