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应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应新区支行,刘剑辉,梁小花,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嘉应新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02民初2496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剑辉、梁小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嘉应新区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采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发出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粤14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被告刘剑辉、梁小花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应支行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二、被告刘剑辉、梁小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1841.88元和截止2021年3月16日的利息9280.87元和还款违约金1822.77元,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应新区支行。三、被告刘剑辉、梁小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从2021年3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年版)》约定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应新区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3.6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剑辉、梁小花负担。此款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迳行支付给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