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剑纯,吴俊峰,余少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余剑纯诉你及余少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你对余少林拖欠原告承包租金304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你对余少林拖欠原告租金123996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