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余剑纯,吴俊峰,余少林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
内容
吴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余剑纯诉你及余少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你对余少林拖欠原告承包租金304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判令你对余少林拖欠原告租金123996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你们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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