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文春,吴红辉,刘军, 炎鑫智慧停车(深圳)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0391民初3848号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炎鑫智慧停车(深圳)有限公司、吴红辉、刘军: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春与被告吴红辉、刘军、炎鑫智慧停车(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384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红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春支付股权转让款1350000元及违约金300000元;二、被告吴红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春支付律师费32000元;三、被告吴红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文春支付保全费5000元;四、被告刘军对被告吴红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炎鑫智慧停车(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红辉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朱文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938元,由被告吴红辉、刘军、炎鑫智慧停车(深圳)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93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19938元。被告吴红辉、刘军、炎鑫智慧停车(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993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被告炎鑫智慧停车(深圳)有限公司、吴红辉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被告刘军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炎鑫智慧停车(深圳)有限公司、吴红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刘军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