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迪,李文敏,黄兆培,黎二南,易雪姣,叶浩燕,叶灿方,叶灿明,叶金松, 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 ,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 ,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4457号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敏、黄兆培、黎二南、易雪姣、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叶金松、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迪、第三人湖北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文敏、黄兆培、黎二南、易雪姣、叶浩燕、肇庆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端房开发有限公司、叶灿方、叶灿明、叶金松、湖北昊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02民初4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端州区润泽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肇庆市金泰典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