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志超,白洁,孙敏,孙妍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金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391民初1028号,粤房地证字第C6658906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志超、白洁、深圳市金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告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志超、白洁、深圳市金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孙敏、孙妍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02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2月17日利息、复利、罚息合计为人民币401308.13元,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志超、被告白洁、被告深圳市金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孙敏名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观澜湖•翡翠湾六期2型122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658908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置该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以最高额抵押金额1143.72万元为限)。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对被告孙妍妮名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平山村观澜湖•翡翠湾六期2型121房产(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658906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置该房产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以最高额抵押金额1143.72万元为限)。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82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20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本院予以退回。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820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156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深圳市瑞宝祥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刘志超、白洁、深圳市金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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