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安兴,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1202民初5161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安兴: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李安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5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安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返还借款本金69231.86元,逾期利息0元,复利259.31元,罚息7129.44元(暂计至2021年6月18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清偿日止);二、被告李安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用6129.64元。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868.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安兴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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